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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行为准则

时间:2009-10-20 12:22:55  来源:  作者:

1.0 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 范围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购买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销售方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购买方,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3.0 定义

制定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的标准,并提供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

4.0 权责

4.1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2 公司相关单位应制定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

4.3 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5.0 内容

5.1 销售方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对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购买方员工或其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宴请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被认为严重违反合同。购买方得:

(1)终止采买行为

(2)与销售方永久停止往来

(3)在应付货款中扣除该有形或无形利益之价格,或以其它方式索赔

(4)请求销售方赔偿其它损失。

购买方之相关业务人员如有刁难或不当要求之情事,销售方得随时向购买方之最高主管或总经理室反应,购买方将以机密方式处理,并视情况予以奖励。

5.2 公司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所宣传的事或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招工广告、销售广告等。

5.3 购买方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4 销售方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5.5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6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5.7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5.8 公司任何部门需对公司客户的相关信息以《文件作业管制办法》中机密文件的方式进行保护。

 

6.0 参考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2《文件管制作业办法》

7.0 附件

7.1 行为守则

7.2 声明书

7.3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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